隨著新能源成為我國第一大裝機電源,以及電力現貨市場的發展,煤電、氣電、抽水蓄能等調節性電源的電價機制迎來新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對外發布《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分類完善煤電、天然氣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還明確提出有序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根據頂峰能力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
比如,隨著煤電發電小時數的下降,明確將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煤電機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為加強對抽水蓄能企業的成本約束,明確633號文件后開工建設的電站,由省級價格部門按彌補平均成本的原則制定省級統一的容量電價;對于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各地以當地煤電容量電價標準為基礎,根據頂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并考慮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建立容量電價機制。
《通知》明確指出,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所謂可靠容量,是指機組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能夠持續穩定供電的容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政策出臺后,對居民、農業用戶電價水平沒有影響,仍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對于工商業用戶,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完善后,調節性電源需要通過電能量市場回收的成本下降、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對沖,對工商業用戶的購電成本影響不大。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有利于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能更好地保障用戶用電需求。

伴隨風光電的快速發展,部分地區煤電發電小時數出現快速下降。但是,新能源具有“靠天吃飯”的特點,電力供應隨機性、波動性強,需要煤電、氣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調節性電源加以平衡。
所謂容量電價,不是按發電機組的發電量(單位為千瓦時)付費,而是為電廠隨時待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可用發電能力(單位為千瓦)付費。
“十四五”期間,為了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建設,我國陸續出臺煤電、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機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氣電、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2021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業內俗稱“633號文”)。2023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對外發布《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業內俗稱“1501號文”)。
“通過發放‘保底工資’的制度性安排,推動相關電源頂峰時發電保供、平時為新能源讓路,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平穩運行,有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對“容量電價機制”進行了形象的描述。
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累計發電裝機容量38.9億千瓦,同比增長16.1%。其中,火電裝機容量15.4億千瓦,同比增長6.3%;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12.0億千瓦,同比增長35.4%;風電裝機容量6.4億千瓦,同比增長22.9%。2025年我國風電光伏累計裝機達到18.4億千瓦,歷史性超過火電。
《通知》明確,完善煤電及天然氣發電容量電價機制。各地按照《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要求,將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煤電機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可結合當地市場建設、煤電利用小時數等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天然氣發電建立容量電價機制,容量電價按照回收天然氣發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
用于計算容量電價的煤電機組固定成本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為每年每千瓦330元。2024-2025年,全國多數省份煤電機組按30%左右回收固定成本,即每年每千瓦100元;部分煤電功能轉型較快的省份為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2026年之后,煤電容量電價回收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不低于每年每千瓦165元。
國家能源集團技術經濟研究院副主任柴瑋表示,2023年以煤電試點購買電力系統可靠容量的機制,機制實施兩年以來,煤電從電量收入一部制轉變成“電量+容量”兩部制,重塑了煤電機組收入結構,引導煤電機組主動減少出力受阻效果明顯。最新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煤電利用小時低于4000的省份已達13個,部分省份煤電利用小時數下降明顯。因此,合理的容量成本補償機制,是煤電投資回收成本的重要手段。
國網能源研究院財務與審計研究所副所長張超表示,近年來,通過容量電價機制保障火電機組改造與運行、引導合理投資,已成為行業普遍共識。煤電延續2023年1501號文的要求,明確自2026年起各地按照不低于50%比例執行煤電容量電價;對于氣電,則鼓勵參照煤電方式制定容量電價。
抽水蓄能電站具有調峰、調頻、調壓、系統備用和黑啟動等多種功能,是電力系統的重要調節電源。截至2025年底,我國抽水蓄能裝機規模超過6600萬千瓦,連續10年位居世界首位。其中,超80%的抽水蓄能單站規模為100萬千瓦及以上。
《通知》明確,完善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機制。633文件出臺前開工(取得取水、臨時用地、環評批復文件)建設的電站,容量電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具體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633號文件辦法核定或校核。633文件出臺后開工建設的電站,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每3—5年按經營期內彌補平均成本的原則,根據633號文件明確的成本參數規則,制定省級電網同期新開工電站統一的容量電價(滿功率發電時長低于6小時的相應折減)。同時,抽水蓄能電站自主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市場,獲得的市場收益按比例由電站分享。
張超表示,對于抽水蓄能,針對633號文之后開工的項目,創新推出“以省為單位、3—5年為周期”的標桿容量電價機制。這將倒逼新建機組控制投資運營成本,推動集約化發展,為抽蓄項目提供明確的決策依據。
近年來,新型儲能取得跨越式發展。截至2025年底,我國新型儲能裝機較2024年底增長84%,全國已建成投運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1.36億千瓦/3.51億千瓦時,與“十三五”末相比增長超40倍。
《通知》明確,建立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對服務于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未參與配儲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各地可給予容量電價。容量電價水平以當地煤電容量電價標準為基礎,根據頂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為滿功率連續放電時長除以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最高不超過1),并考慮電力市場建設進展、電力系統需求等因素確定。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實行清單制管理,管理要求由國家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分析及保供舉措等另行明確,項目具體清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高級專家岳昊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相較于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具有建設周期短、選址靈活、響應速度快等獨特優勢,但在收益模式上相對模糊。此前各省探索的補償標準不一,給行業投資帶來了不確定性。新型儲能可以通過峰谷價差、提供輔助服務等方式來盈利,但是這些市場收益波動大、難以預測。容量電價相當于提供了一份穩定的“底薪”,能有效改善項目的經濟性。國家層面此次首次明確其容量電價機制,有助于為新型儲能行業提供一個穩定的收益預期,引導社會資本有序投入,推動其規模化發展,以匹配新能源裝機的快速增長。
“對于長時儲能而言,以放電時長折算容量的機制,將激勵企業研發長時儲能技術,促進該技術的發展和成本降低”,岳昊進一步指出。
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相關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通知》首次從國家制度層面明確新型儲能的容量價值,以“同工同酬”為核心原則,將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正式納入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文件的出臺,標志著獨立新型儲能完整收益版圖成型——電能量市場收益、輔助服務市場收益、容量電價收益三大板塊將協同發力,為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筑牢收益根基,點燃了行業發展信心。《通知》的實施,將加速推動新型儲能全面參與電力市場,引領我國儲能產業在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上持續突破,進一步鞏固我國在全球儲能市場的領先地位。
《通知》明確指出,可靠容量是指機組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能夠持續穩定供電的容量。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以彌補市場邊際機組在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電力供需關系、用戶承受能力、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因素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新能源裝機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區,應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在國家指導下,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電力市場建設情況適時通過容量市場等方式形成容量電價。
清華大學電機系電價研究員董鶴云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通知》覆蓋了煤電、氣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四種主要的調節性電源,并結合不同類型電源的成本水平、容量支撐特性,分類完善容量電價政策。分類型的容量電價政策,給予各類調節性電源過渡空間,一方面,獲得容量電價提高保供能力;另一方面,優化結構布局,為未來實施統一的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做好準備。
董鶴云進一步表示,可靠性容量補償機制是一種能夠實現容量支撐功能“同質同價”的機制,更趨于技術中立,也更能體現容量補償的公平性。不同類電源中,可靠容量的含量不一樣,但只有真正有用的容量才可以獲得補償。對于不同電源類型,可獲補償的“可靠容量”標準統一,即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能夠持續穩定供電的容量。同時,可靠容量的補償標準統一,不看各類電源自己的差額固定成本,只看提供可靠容量的邊際機組的差額固定成本。
《通知》還指出,可靠容量補償機制的補償范圍,可包括自主參與當地市場的煤電、氣電和符合條件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等,并結合電力市場建設和電價市場化改革等情況逐步擴展至抽水蓄能等其他具備可靠容量的機組。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建立后,相關煤電、氣電、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等機組,不再執行原有容量電價。
岳昊表示,“容量電價”與“可靠容量補償機制”不是簡單的“二選一”關系,而是“過渡”與“目標”的關系。現行“容量電價” 是基于電源類型,通過政府核定或制定標準,對其固定成本進行分類、定額的補償,它是在電力現貨市場尚不成熟時期的過渡性安排。未來的“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是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基于市場數據(如邊際機組的固定成本缺口)和統一的能力標準(可靠容量),對所有符合條件的機組進行的市場化、同質化補償。
張超表示,《通知》明確提出了從“容量電價”向“可靠容量補償”機制過渡的路徑,并配套完善了中長期交易約束性規則。一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基于市場的可靠容量補償機制,以彌補邊際機組在電能量與輔助服務市場未能覆蓋的固定成本。該機制為各地根據市場建設進程提供了可選政策,并將補償標準與“煤電容量電價”脫鉤,各類資源均按照邊際機組實施補償,統一了單位可靠容量的補償標準,有助于緩解過度補償或補償不足問題。另一方面,適當調整煤電中長期交易價格下限,適當放開中長期簽約比例要求,并加強中長期與現貨價格的聯動。在煤電等電源已獲得容量電價或容量補償保障的基礎上,放寬中長期量、價約束,有助于實現從現貨到中長期的價格傳導,更好發揮現貨價格信號的時空引導作用。此外,《通知》還明確,抽水蓄能抽水和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充電時視為用戶,為兩類儲能公平參與市場奠定了基礎。